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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企业食堂经营违规,是否可以处罚食堂承包商?

文章来源: admin 发布时间:2023-05-16

客户问题:某企业食堂餐饮公司签约,将食堂承包给餐饮公司经营,并且责任自负,经营自负,但企业食堂的“食品经营许可证”则是以企业的名称来办理的。

一问:如果该食堂经营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行为,是否可以用承包商做为被处罚人?如果不可以,依据和原由是什么?
二问:国家是否有关于企业食堂承包方面相关的规定要求?

对于以上问题,可参考以下的相关规定:

《民法通则》第三十六条:“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,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。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,从法人成立时产生,到法人终止时消灭。”

《行政处罚法》第三条:“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,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,依照本法由法律、法规或者规章规定,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。”

《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》第九条:“申请食品经营许可,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。企业法人、合伙企业、个人独资企业、个体工商户等,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。机关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,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。”

综上所述,应处罚《食品经营许可证》的申请(持有)人。

最高法《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补充第十条:未取得食品生产资质与销售资质的个人、企业或者其他组织,挂靠具有相应资质的生产者与销售者,生产、销售食品,造成消费者损害,消费者请求挂靠者与被挂靠者承担连带责任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消费者仅起诉挂靠者或者被挂靠者的,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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